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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营服务——乘车规则:关于印发《芜湖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》的通知

作者:admin发布时间:2023-01-04阅读:

各县市区公安(分)局、交通运输局、应急管理局(安全监管局):为规范芜湖市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,根据《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芜湖市公安局会同芜湖市交通运输局、芜湖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《芜湖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》,现予以发布,自 2021 年 7 月 1 日起实施。特此通知。

芜湖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

一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

(一)枪支弹药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
 1.军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
2.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。

3.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、仿真枪等。

4.弹药:炸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 毒气弹、手雷、地雷、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。

(二)爆炸物品类,包括:

1.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导爆管、震源 弹等。

2.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等各 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。

3.其他:上述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。

(三)管制器具类,包括:

1.管制刀具: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,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、 弓弩等和符合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》的其他刀具。

2.其他器具:警棍、催泪器、催泪枪、电击器、电击枪、防 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。

(四)易燃易爆物品类,包括:

1.易燃气体:氢气、一氧化碳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 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液化石油气、氧气(供病人 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)、水煤气等。

2.易燃液体: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丙酮、 乙醚、油漆、稀料(香蕉水、硝基漆稀释剂)、松香油及含易燃 溶剂的制品等。

3.易燃固体: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、发泡剂 H 等。

4.自燃物品:黄磷(白磷)、硝化纤维、油纸及其制品等。

5.遇湿易燃物品: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 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。 6.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:高锰酸钾、氯酸钾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等。

7.其他:上述物品的混合物。

(五)毒害性物品类,包括: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,农业部公告(第 199 号)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。如:氰化物、砒霜、沙林、毒鼠强、毒鼠硅、甘氟、氟乙酰胺、氟乙酸钠、剧毒农药等剧毒物质。

(六)腐蚀性物品类,包括:盐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硫酸、硝酸、蓄电池(含氢氧化钾固体、注有酸液或碱液的)、汞(水银)等。

(七)放射性物品类,包括:《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》中规定的核材料、放射性同位素等。(八)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,包括: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,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规定的医疗废物,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。

(九)其他危害公共安全、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,包括: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;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;活禽、家畜、活体宠物(导盲犬、军警犬除外)、其他可能妨碍运营的活体动物;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。

(十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
二、限制携带物品目录

(一)民用生活生产工具类,包括:

1.锂电池:累计不得超过 2 个,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 值不得超过 100Wh(瓦特小时)。

2.菜刀、水果刀、餐刀、剪刀、工艺刀、工具刀等:

(1)菜刀 单品刀刃部分在 20 厘米(含)以下的,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 10 厘米(含)以下的,累计不得超过 3 把(含),并保持包装完好。

(2)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 20 厘米以上的,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 10 厘米以上的禁止携带。

3.斧头、锤子、钢(铁)锉、锥子(尖锐物)、铁棍等金属 利器、钝器:

(1)单品长 25 厘米(含)以下的,累计不得超过 3把(含),并保持包装完好。

(2)单品长 25 厘米以上的禁止携 带。

4.球棒、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:

(1)单品长 50 厘米(含) 以下,直径 6 厘米(含)以下的,累计不得超过 3 根(含),并保持包装完好。

(2)单品长 50 厘米以上,直径 6 厘米以上的禁 止携带。

5.超长超大物品:长度不得超过 1.6 米,体积不得超过 0.15 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 1.8 米。

(二)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类,包括:

1.白酒:累计不得超过 2 公斤(含),应当保持包装完好。

2.摩丝、发胶、染发剂、冷烫精、指甲油、光亮剂、衣领净: 单品不得超过 700 毫升(含),累计不得超过 1000 毫升或 1 公斤(含)。物品带有易燃、易爆标识的禁止携带。

3.花露水、香水、洗甲水:单品不得超过 500 毫升(含), 累计不得超过 1000 毫升或 1 公斤(含)。物品带有易燃、易爆标 识的禁止携带。

4.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:单品不得超过 700 毫升(含),累计不得超过 1000 毫升或 1 公斤(含)。物品带有易燃、易爆标识的禁止携带。

5.打火机:累计不得超过 5 支(含),应当保持包装完好。 6.安全火柴:累计不得超过 20 盒(含)。

三、对非法携带《目录》中涉及的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对携带本《目录》中涉及的不属于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,乘客可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;乘客拒不接受的,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;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,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